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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8-05-30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自然资源部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然资源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司局级、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监誓,人事司司长或受司长委托的副司长主持。

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部党组任命干部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从参加宣誓的人员中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九、部党组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人事司具体组织。部属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分别组织。

十、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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